我的安置房,被舅舅姨妈霸占20年!
一纸拆迁协议,外孙竟被排除在安置名单之外?
20年维权无果,法院一锤定音!
且看乐祥立律师如何为“被消失”的安置人正名!
案情简介
1998年,3岁的外孙随姥姥生活,拆迁协议白纸黑字将其列为7名安置人之一,全家获5套安置房。
然而,姥姥离世后,舅舅姨妈联手“抹去”他的名字,霸占本属他的316号房,反讽他“空挂户口”“不配分房”。20年间,外孙与母亲挤在14㎡蜗居,哀求暂住却被至亲轰出,甚至发现房产被高价出租。
“未出资”“外人”“空挂户”等说法让他心灰意冷,难道真的没有道理可讲吗?2024年,他慕名找到乐祥立律师。
乐祥立律师看到他手握泛黄的协议、7人份补偿存折及户籍证明等材料,指出居住权是人最根本的权利之一。没有居住,生存权和尊严均无法保障,从宪法的层面来说,我们是必胜的!
解忧普法
乐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外孙是否享有拆迁被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外孙主张居住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本案中,1998年《拆迁安置补助协议》明确记载外孙为7名安置人之一,且补偿款按7人发放。户籍档案、分户调查表均证实其户口在拆迁房屋内,符合北京市“常住儿童纳入安置”政策。法院指出,拆迁安置利益属政策性福利,外孙作为安置对象,依法享316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被告以“未出资购房”“空挂户口”等理由抗辩,但未能推翻协议效力,故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案中,被告曾以“超诉讼时效”为由反驳,但法院认为,安置权益属持续性权利,外孙未明确放弃即不受时效限制,因此外孙可主张确认其对被安置房屋的居住权。
类案链接
在中国,因拆迁引起的纠纷数不胜数,一家人因拆迁房屋反目成仇、闹上法庭的也不少,法官往往会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对房屋利益作出合理的分配方式,保障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
八旬赵某与继子女因80万拆迁款陷入"家产赡养连环案"。次子周二先起诉分得20万,赵某反诉三子女不赡养。法官将两案"捆绑调解":既依法切割拆迁款,更以亲情破冰——"钱是父亲半生守业,孝是子女做人底线"。最终周二补缴7万赡养费,兄妹共同照料父亲起居。司法智慧揭示:家事纠纷不是数学题,调解书里藏着修复亲情的密码——割不断的血缘终需用温度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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