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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母亲有份吗?北京二中院判获 320 万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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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母亲有份吗?北京二中院判获 320 万折价款
更新时间:2026-06-17  阅读:
在农村拆迁过程中,分家析产纠纷屡见不鲜,像“户口在拆迁房里就能分房吗”“宅基地是儿子的,拆迁安置房就没母亲的份”“伪造遗嘱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等问题,困扰着许多人。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拆迁分家析产案,为我们明晰了被安置人的法定权益,下面就让我们详细了解这起案件。(为保护隐私,本文涉及到的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起因

这起案件涉及刘老爷子与张秀兰夫妇及其子女。1991年,因刘老爷子一家均为居民户口,按当时政策无法申请农村宅基地,便由亲戚帮忙以儿子刘强的名义申请了北京市丰台区某村的一块宅基地。随后,刘强和李梅出资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一家三口在此长期居住,而张秀兰夫妇则在市区居住。2009年,该院落因丽泽金融商务区建设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协议明确在册人口共6人,分别是刘强、李梅、刘佳、张秀兰、刘军以及刘军的儿子刘浩。根据拆迁政策,每位被安置人享有46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购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此次拆迁共获得各项补偿款合计241万余元,并使用补偿款选购了四套定向安置房。

2010年2月,刘强与李梅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套安置房分别归二人所有,但该约定擅自处分了张秀兰、刘军等其他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后被法院认定为无效。2016年1月,刘强因病突然去世,刘强去世后,李梅和刘佳拿出一份自称是刘强亲笔书写的遗嘱,称刘强生前表示名下所有财产都归女儿刘佳一人继承。然而,经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遗嘱上的签名并非刘强本人所写,法院依法认定该遗嘱无效。2018年,张秀兰等人第一次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张秀兰作为拆迁协议载明的被安置人,依法享有46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对其中一套安置房有权居住使用,但因当时安置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无法进行所有权分割,故未对房屋所有权作出处理。

再次诉讼

2024年,两套涉案安置房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分别登记在李梅和刘佳名下。张秀兰多次与二人协商分割房产无果,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两套安置房的所有权。李梅和刘佳辩称,涉案宅基地是以刘强的名义申请的,房屋也是他们夫妻二人出资建造的,拆迁安置房理应归他们所有。他们认为张秀兰只是户口空挂在该院落,从未实际居住,也没有出资建房,不应分得房产,而且他们已经在2010年支付给张秀兰10万元补偿款,张秀兰的权益已经得到实现。

张秀兰一方则坚持自己作为被安置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她在此次拆迁中是明确的被安置人之一,其应有的优惠购房指标和拆迁补偿权益不应被剥夺。尽管她未出资建房且未实际居住在拆迁房屋内,但根据拆迁政策和法律规定,她的权益是受保护的。此次再次提起诉讼,就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房产分割权益,希望能得到法院公正的判决。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此前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张秀兰作为被安置人,享有46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扣除刘军和刘浩已分得的一套房屋所占用的指标后,张秀兰在剩余两套安置房中应享有41.84平方米的产权份额。经双方确认,两套涉案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分别为453万元和483.58万元,合计936.58万元。法院结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生活需求,酌情确定李梅和刘佳共同给付张秀兰房屋折价款320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对于张秀兰的权益认定,是基于之前的生效判决以及拆迁协议的规定。而在确定房屋折价款时,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市场价值、张秀兰应享有的产权份额以及各方的实际情况。这样的判决既保障了张秀兰作为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房屋的实际使用和各方当事人的生活需求,力求做到公平公正。

二审判决

李梅和刘佳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张秀兰的购房指标已经通过10万元现金补偿的方式实现,一审判决的折价款数额过高,显失公平。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对张秀兰进行了合理的补偿,不应该再支付高额的房屋折价款。然而,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梅和刘佳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经补偿了张秀兰的购房指标,10万元转账与本案无关。

二审法院强调,一审法院结合房屋市场价值和张秀兰应享有的产权份额,酌情确定的折价款数额合理合法。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再次明确了张秀兰作为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也表明在拆迁分家析产纠纷中,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不会被缺乏证据的主张所左右。

律师点评

针对本案涉及的拆迁安置房分割三大常见法律误区,专业律师进行了深度解读。首先,被安置人的拆迁利益受法律保护,与是否出资建房无关。农村拆迁安置不仅是对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更是对被安置人口基本居住权益的保障。只要是拆迁协议中明确载明的被安置人,就依法享有相应的优惠购房指标和拆迁补偿款,这与是否出资建房、是否实际居住没有必然联系。就像本案中的张秀兰,虽然未出资建房且未实际居住,但作为被安置人,其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

其次,离婚协议不能擅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只能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拆迁安置房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中擅自处分他人份额的部分,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在本案中,刘强和李梅离婚协议中对安置房的处分就因擅自处分他人权益而被认定无效。最后,伪造遗嘱不仅无效,情节严重的还会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伪造的遗嘱自始无效。如果继承人伪造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还会依法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梅和刘佳拿出的伪造遗嘱就被法院认定无效。

普法总结

拆迁时要仔细核对拆迁协议上的被安置人名单,确保自己的名字准确无误,这是主张拆迁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因为只有成为被安置人,才能依法享有相应的优惠购房指标和拆迁补偿款。如果名字未被正确登记,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要妥善保管拆迁补偿协议、选房确认书、付款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所有与拆迁相关的文件,这些是日后分割财产的核心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文件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涉及拆迁安置房分割的,应当先进行分家析产,明确各家庭成员的产权份额后,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这样可以避免像本案中刘强和李梅离婚协议擅自处分他人权益的情况发生。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切勿伪造遗嘱,否则不仅遗嘱无效,还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拆迁安置房承载着一家人的居住希望,也常常成为撕裂亲情的导火索。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被安置人的合法居住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如果您遇到拆迁分家析产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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