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继承人都有一种固有想法,亲属过世留下房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院就会直接判决各个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按份共有这套房屋。但从大量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来看,判决按份共有只是众多裁判结果里的其中一种,并不是必然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成套住宅无法物理切割分开使用,法院会结合当事人诉讼请求、房屋实际状况、各方意愿综合考量,优先选择能够一次性化解矛盾的分割方式。下面结合真实司法案例展开分析。
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留有一套市区普通商品住宅,房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遗产,生前没有订立有效遗嘱,也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为三名子女,三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案涉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没有任何人实际居住。 三名子女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因为房产处理产生矛盾。其中两名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只有一项,请求法院确认三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份额,要求判决各方按份共有房屋,不要求处置房屋、不要求折价补偿。剩余一名被告继承人则提出,房屋继续共有后续极易产生出租、维修、出售的各类矛盾,希望直接对房屋拍卖变卖,分割卖房款,不同意维持按份共有状态。三方多次私下协商,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案件就此进入审理程序。
庭审情况
庭审过程中,两名原告陈述,按照法定继承规则,三名子女继承份额均等,自己只想要确认产权份额,并不想卖掉房子,希望法院直接判决三人按份共有该套房产。 被告一方抗辩,即便法院判决按份共有,后续房屋出租、修缮、出售都需要全部继承人意见统一,只要有一人意见不一致,房屋就无法处置,会陷入长久的僵局,无法真正解决家庭矛盾,请求法院直接对房屋进行变价分割,分割处置所得款项。 法庭梳理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第一,各继承人法定继承份额如何确定;第二,在部分继承人只要求确认份额、部分继承人要求变价分割的前提下,法院是否应当直接判决按份共有。庭审中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劝说各方协商处理,但是原被告双方均不肯作出让步,调解最终失败。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三名继承人均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遗产继承份额。但是,遗产分割并非必须维持共有关系。结合民法典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的,可以采取折价、变价或者共有处理。 本案中,有部分继承人明确提起分割诉求,不愿意继续共有不动产。仅仅判决按份共有,只会把现实矛盾搁置,无法实质化解纠纷。但本案两名原告坚持仅请求确认份额,拒绝变价、折价的处理方案。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最终判决确认三名继承人各享有案涉房屋三分之一的按份共有产权;同时释明,若后续各方无法就房屋使用处置达成一致,可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
律师实务点评
很多当事人混淆继承纠纷和共有物分割纠纷。继承诉讼当中,如果原告仅仅起诉要求确认继承份额,没有提出折价补偿、拍卖变卖的请求,即便法官明知共有会埋下隐患,也不能超出当事人诉求直接处置房产,只能判决按份共有。 但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分割房屋,要求折价或者变价,法院就不会轻易只判决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只是暂时确定权属,不能解决房屋怎么住、怎么卖、怎么修的现实问题。不少家庭拿到按份共有判决书之后,依旧争吵不断,只能再打一次共有物分割官司,耗费大量时间与诉讼成本。所以提起继承诉讼的时候,当事人最好明确完整的诉求,不要只单纯要求确认份额。
相关问题问答
Q1:全部继承人都同意继续共同持有房屋,法院会判决按份共有吗?
A:全部继承人一致同意维持共有状态,法院可以判决按份共有,这是合法的处理方式。
Q2:继承官司拿到按份共有判决书之后,还能再起诉分割房子吗?
A:可以。按份共有人在无法达成一致处置意见时,可以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请求折价或者拍卖房屋。
Q3:房屋有人实际居住使用,法院还会判决按份共有吗?
A:概率很低。一般会优先考虑折价补偿,由实际居住一方取得房屋,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彻底了结纠纷。
总结
继承房产分割案件,法院不会必然直接判决按份共有。判决按份共有大多出现在当事人仅主张确认产权份额、全部继承人均愿意共有的情形。一旦有一方明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优先选用折价补偿、变价拍卖的方式处理。当事人在立案起诉时,要想清楚自己的最终目的,不要仅仅只申请确认份额,避免一次诉讼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还要二次起诉,增加时间、金钱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