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继承纠纷案件当中,因为当事人诉讼请求只要求确认产权份额,法院最终出具按份共有判决书,明确每一位继承人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很多当事人疑惑,拿到这份判决之后,家庭矛盾依旧没有化解,房屋还是没有实际分割,还能不能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把房子彻底分割处置。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当中关于按份共有的法律规则,按份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可以再次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下面结合真实司法案例展开分析。
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离世,遗留一套普通商品住宅,没有订立遗嘱。四名子女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提起继承诉讼。在这次继承诉讼当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为请求法院确认各自继承份额,没有提出折价补偿或者拍卖变卖的诉求。法院作出继承纠纷判决书,确认四名子女各享有房屋25%的按份共有产权份额。 判决生效之后,各方依旧矛盾重重。房屋由其中一名继承人实际居住使用,其余三人无法使用房屋,想要处置房屋变现,但实际居住的继承人既不愿意出钱收购其他人份额,也坚决不同意出售房屋。各方多次协商,关于房屋的居住、维修、出租、出售全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长期陷入共有僵局。其余三名继承人,在拿到按份共有判决书一年多之后,向法院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请求法院对这套继承房产进行实质分割。被告一方抗辩,此前继承案件已经就房产作出过判决,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当再次受理本案。
庭审情况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该房产已经经过继承诉讼审理,法院已经出具生效判决书确定产权份额,不应当就同一套房屋再次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起诉。 原告方提出,前一次继承案件仅仅解决了产权份额确认问题,没有处理房屋实际分割。继承纠纷和共有物分割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前案没有处理房屋折价、变价的实体分割诉求,不属于重复起诉。现在各方共有基础已经完全丧失,继续共有只会持续激化矛盾,请求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分割。 法庭归纳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第一,拿到继承案件的按份共有判决之后,当事人另行起诉分割房屋,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第二,案涉房屋是否具备分割条件,应当采用何种分割方式。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法官组织调解,但各方依旧无法达成折价补偿方案,调解失败。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前一次继承诉讼,审理范围是确认各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产权份额,并未对房屋进行折价或者变价分割。本次诉讼是按份共有人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独立的物权纠纷,诉讼请求、法律关系和前案并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各继承人之间矛盾尖锐,共有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房屋属于成套住宅,无法实物拆分。各方无法就折价补偿达成一致,也没有继承人愿意出资取得完整房屋产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判决对案涉房屋予以拍卖、变卖处置,处置所得价款扣除评估费、拍卖相关必要开支之后,由四名继承人按照25%的份额分别分配,全体继承人配合房屋处置相关手续。
实务点评
很多当事人混淆继承纠纷与共有物分割纠纷。继承诉讼解决的是“每个人占多少份额”;共有物分割诉讼解决的是“房子怎么处置、怎么分钱”。拿到按份共有判决书,仅仅完成确权,不等于财产已经实际分割完毕。 按份共有人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房屋不得分割,就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但也提醒当事人,在第一次打继承官司的时候,可以一次性提出完整诉求,既要求确认份额,同时提出折价补偿或者拍卖变价的备位请求,争取一次诉讼彻底解决纠纷,避免后续二次起诉,节约时间与诉讼成本。如果起诉的时候只申请确认份额,就会留下共有僵局,后续还需要再打一场官司。
继承房产分割相关问题问答
Q1:所有人事先书面约定房屋永远不分割,还能再起诉分割吗?
A:有书面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但是共有人出现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依旧可以请求法院分割。
Q2:共有物分割诉讼,还会重新审查继承份额是否正确吗?
A:一般不会。继承案件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产权份额,共有物分割案件直接沿用该份额,不会重新评判继承是否存在问题。
Q3: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必须全部继承人都同意分割吗?
A:不需要。按份共有人可以单独提出分割请求,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应当分割。
总结
拿到继承案件的按份共有判决书之后,依旧可以再次起诉分割房产。确认份额的继承判决不等于房屋已经实际分割完毕,只要没有书面约定禁止分割,按份共有人有权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要求折价补偿或者拍卖变卖房屋。为了减少诉累,在初次继承诉讼当中,当事人尽量把分割房屋的诉求一并提出,一次性化解纠纷。如果前期只拿到份额判决,各方陷入共有僵局,及时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是打破僵局的有效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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