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的遗嘱中处置财产的关键话语使用了不同颜色笔书写,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4-10-24 阅读:
秦先生母亲买房时,秦先生作为长子付了大部分的房款,为了更好地照顾母亲,秦先生一家搬去和母亲同住。
后来母亲卧病在床,留了份遗嘱,提到“长子秦先生一直以来对我很孝敬,加上买房时主要是长子付的房款,我死后房子归他”,其中别的部分都是蓝色笔迹,“我死后房子归他”这句是母亲用黑笔写的。
母亲过世后,弟弟觉得母亲黑笔加的“我死后房子归他”是对遗嘱的增删或者说是修改,母亲对这句没有单独签字确认,那么应该属于无效,所以这份遗嘱有效吗?
如果遗嘱有增删或者修改,确实是可能改变遗嘱原有内容的重大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要根据遗嘱的形式要件来判断。
但是在本案中,虽然秦先生母亲写的“我去世后房子归他”这句话,字体颜色与其他内容不同,但这些也都是母亲本人亲笔书写,而且按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如果这句话是他人私自添加的,添加人也会使用相同颜色,而不是明显不同颜色的笔进行书写;另外,从遗嘱前后内容来看,“我去世后房子归他”与其他内容也意思连贯、前后衔接,所以综合来说可以认定这就是秦先生母亲的真实意思,秦先生可以要求按照母亲的遗嘱继承这套房子。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来源:乐祥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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