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晚年独自居住,名下拥有一套全款住宅。被继承人的子女长期在外工作,日常就医、生活照料基本由外甥持续帮扶。被继承人感念外甥多年的照顾,在意识清楚、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写明自己去世之后,名下这套房产全部赠与外甥。外甥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这份遗嘱在法律上属于遗赠。
被继承人病逝之后,家属整理遗物时找到了这份自书遗嘱。但是家属之间矛盾重重,迟迟没有把遗嘱交给外甥,也没有告知外甥遗赠的相关内容。半年之后,家属内部争吵激化,才将遗嘱拿出来交给外甥。外甥看到遗嘱之后,随即向其他亲属提出,要求按照遗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被继承人的子女当即提出反对,主张遗赠的期限早已过期,外甥已经丧失取得房产的权利,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子女进行分割。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赠失效,按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产。
二、庭审情况
本案庭审核心争议焦点: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事实之后,没有在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否直接丧失获得房产的权利;六十日的起算时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当日起算,还是受遗赠人实际知晓遗赠内容之日起算。
原告方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提出,被继承人去世时遗赠就已经生效,从被继承人离世当天就应当开始计算六十日的期限。外甥时隔半年才知晓遗嘱内容,没有在法定时限内表达接受遗赠,应当视为自动放弃,无权主张房产。被告外甥答辩,自己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完全不知道遗嘱的存在,也不清楚有遗赠安排,六十日的期限不能从老人死亡的时候开始起算,应当从自己拿到遗嘱、知晓遗赠安排之日开始计算,自己在知晓之后立刻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期限。
法庭对全部证据进行核查,包括自书遗嘱原件、老人就医病历、邻里证言、亲属之间聊天记录等。法庭确认,遗嘱书写规范,签名和日期齐全,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胁迫、欺诈、伪造遗嘱的情形。同时法庭查明,遗嘱一直由被继承人子女保管,在老人去世之后,子女刻意隐瞒遗嘱,长达半年时间没有告知外甥遗赠这件事。法官释明法律,《民法典》规定的六十日,起算点是受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事实之日,而不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之后作出判决,本案中受遗赠人在拿到遗嘱、知晓遗赠安排之后,立刻向亲属主张接受遗赠,属于在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遗赠合法有效,涉案房产归外甥所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受遗赠人此前不知道遗嘱内容,不存在逾期不表态的情况,因此不适用“视为放弃”的规则。如果受遗赠人早就知道遗赠安排,却超过六十天没有任何接受遗赠的表示,才会直接丧失权利,遗产转为法定继承处理。
四、专业点评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遗嘱写清楚房产赠与某人,拿到遗嘱的人就一定可以顺利拿到房子。遗赠和普通遗嘱继承有本质区别,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不需要单独表态,不主动放弃就视为接受。但是遗赠针对的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设置六十日的期限,督促受遗赠人及时行使权利。
实务当中,六十日的起算点是案件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如果立遗嘱人生前就告诉受遗赠人房产赠与的事情,那么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就视为受遗赠人知道遗赠,六十日从此刻开始计算。如果遗嘱由他人保管,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很久之后才看到遗嘱,那么起算时间从其实际知晓遗赠内容开始。
另外,接受遗赠的表示不需要必须起诉,书面通知、微信聊天记录、在遗产相关人员在场时口头明确表示接受,都可以作为有效表态,但是要保留证据。一旦超过六十日没有任何表示,法律直接推定放弃遗赠,即便遗嘱本身真实有效,受遗赠人也无法再取得房产。
五、相关问题问答
Q1:六十日的接受遗赠期限,是从老人去世那天开始算吗?
A:不一定。原则上从受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赠这件事的时候开始计算。如果受遗赠人不知道遗嘱存在,不能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
Q2:接受遗赠,必须要去法院起诉才算表态吗?
A:不是。向其他继承人发送书面声明、微信明确告知接受遗赠,都属于有效表示,但是一定要留存证据,避免后续无法举证。
Q3:超过六十天没有表态,遗嘱本身是不是就无效了?
A:遗嘱本身仍然有效,只是受遗赠人丧失接受遗产的权利。对应的这部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分割。
六、总结
遗赠房产的案件里,遗嘱有效不等于受遗赠人一定能拿到房产。法律设置六十日的期限,受遗赠人在知晓遗赠安排之后,必须在期限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未表态,直接视为放弃,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六十日的起算时间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判断,重点看受遗赠人何时知晓遗赠内容。受遗赠人在得知遗赠安排后,应当尽快留存接受遗赠的证据,防止后续发生继承纠纷,导致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