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去世,名下遗留住宅一套,没有留下遗嘱,共有两名法定继承人。老人离世之后,两名继承人协商,房屋暂时不进行分割,由其中一人居住使用。双方口头约定,居住人可以使用房屋,但是房屋产权依旧由两人共同享有,后续再协商分割。
此后多年,房屋一直由该继承人独自居住,物业费、水电等日常开销由居住人承担。多年之后,两名继承人关系恶化,居住在房屋内的继承人提出,自己已经在这套房子居住很多年,另外一名继承人长期不在此居住,从来没有主张过分割房产,房屋理应归自己单独所有。另一方继承人不认同该说法,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涉案遗产房产。
二、庭审情况
本案庭审核心争议焦点:继承人长期独自占有、居住遗产房屋,经过多年时间,是否能够自动取得房屋完整产权;长期占用房屋,会不会直接剥夺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被告也就是长期居住的继承人答辩,自己多年来实际占有房屋,承担房屋全部日常开支,另一方继承人多年没有提出分割,视为主动放弃继承,房屋应当归自己。原告主张,双方当初明确约定房屋暂时不分割,自己从来没有口头或者书面放弃继承,房屋属于两人共同共有,仅仅是交给对方居住,对方不能凭借长期居住直接取得全部房产。
法庭核查证据,调取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不动产登记档案,以及双方多年沟通记录。法庭确认,自被继承人去世之后,两名继承人均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也没有签署正式遗产分割协议,房屋属于两名继承人共同共有。被告仅仅是依据双方口头约定占有使用房屋,并不因此取得完整产权。法庭释明,单纯占有、居住不动产,不会产生自动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三、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产属于两名继承人共同共有,原告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综合考量房屋实际居住情况、被告多年承担物业维修等费用的事实,在房产折价补偿方案中酌情予以抵扣,房屋可以归被告所有,但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对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裁判说理明确,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只要继承人没有书面放弃继承,无论一方是否长期居住,都不会改变共同共有的产权性质。长期居住不等于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存在居住满一定年限,房屋自动归实际居住人的法律规定。
四、专业点评
在家事继承纠纷当中,很多当事人会陷入一个误区,谁长期住在房子里,时间久了房子就归谁,这是完全错误的认知。遗产房屋在没有分割、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前提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居住权不等于房屋所有权。
占有房屋的一方,仅仅拥有使用房屋的权利,不能凭借长期居住,直接剥夺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当然,长期居住的继承人,承担了房屋物业费、维修费等支出,在法院分割房产的时候,会酌情考虑这部分成本,在折价补偿金额上进行相应扣减。
同时需要区分,若继承人书面明确放弃继承,或者遗产已经完成分割、签署分割协议,房屋确权到某一人名下,那房屋产权就属于登记的权利人。但仅仅是口头约定暂时居住,不产生产权变动的效力。另外,长期独占房屋的一方,如果收取租金,其他继承人有权主张分得对应的租金收益。
五、相关问题问答
Q1:继承人在遗产房住十几年,其他继承人很少过问,房子就自动归居住人吗?
A:不会。单纯居住使用不会自动获得房屋全部产权,只要没有书面放弃继承,其他继承人依旧享有对应的继承份额。
Q2:长期居住的继承人承担了物业费和维修费,分割房产的时候会怎么处理?
A:法院分割房产时,会结合实际支出情况,在折价款当中酌情抵扣该部分费用,不会让居住人独自承担全部成本。
Q3:如果长期居住的继承人将房屋出租,其他继承人可以索要租金吗?
A:可以。房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出租产生的租金属于共有收益,其他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得对应份额租金。
六、总结
继承人长期独自居住遗产房屋,无论居住多少年,都不会自动取得整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归属,取决于遗产分割方案以及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没有书面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房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未居住的继承人依然享有法定继承份额。实际居住一方可以正常使用房屋,也可在诉讼分割时主张抵扣房屋日常开支,但不能仅凭居住事实独占整套房产。继承人之间如果约定房屋暂时交由一方居住,建议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多年之后双方对产权归属产生重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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