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去世后留下一套位于市区的住宅,没有留下遗嘱,由三名子女共同法定继承。遗产分割完成后,三名继承人通过不动产登记,确认每人占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这套房屋原本是老人自住,老人离世之后,三名继承人均已经拥有自己的住房,没有任何人打算搬进这套房屋居住。 三方一开始协商,打算把房子出售,所得房款按照产权比例分配。但在商议过程中,分歧慢慢产生。其中一名继承人认为当前楼市行情不好,房价偏低,不同意马上出售,希望先持有房产,等待房价上涨之后再处置。另外两名继承人则希望尽快变现,不想长期共有这套房产,多次沟通无果,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拍卖或者变卖案涉房屋,分割售房款。
庭审情况
庭审中,原告两名继承人陈述,三方都不需要在该房屋内居住,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继续保持共有关系,后续很容易产生物业费、房屋维修等新的矛盾,共有基础已经丧失,符合共有物分割的条件。 被告一方答辩,自己并不反对共有,只是当下出售房屋会产生折价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共有现状,等合适时机再处理房屋。 法院审理焦点在于,多名继承人按份共有房产,全部共有人都无需实际居住,部分共有人是否有权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法庭查明案涉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各方份额清晰,不存在不能分割的情形,房屋空置,没有共有人占有使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属于继承人按份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三名继承人都没有居住使用的需求,房屋长期空置,继续维持共有状态不利于各方权益,也容易持续引发纠纷。被告以房价不合适为由拒绝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判决准许分割共有房产,采用变卖房屋的方式,变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由三名继承人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进行分配。
专业点评
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有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子就不能分割。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规则不一样。遗产继承之后,继承人登记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拥有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不需要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里面,所有继承人都不居住,房屋没有实际使用价值,继续共有只会持续积累矛盾。分割共有物有三种方式: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变卖或者拍卖分割价款。房产属于不可拆分的不动产,实物分割基本无法实现,优先考虑折价补偿或者变卖分钱。如果有人愿意买下其他人份额,就可以折价收购;没有人愿意接手份额,就可以变卖房屋分配房款。
相关问答
问:所有继承人都不居住,但是有人不同意卖房,法院就一定可以强制拍卖房子吗?
答:不一定。法院会优先考量分割方式。如果有共有人愿意出资购买其他共有人的产权份额,法院一般优先采用折价补偿。只有没有人愿意收购份额的情况下,才会判决变卖、拍卖房屋分钱。
问:房屋分割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一般由谁承担?
答:这类共有物分割案件,评估费通常由各方继承人按照产权份额分担。诉讼费用法院会结合案件情况,酌情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问:如果继承人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分割规则一样吗?
答:不一样。遗产未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时,才可以请求分割。遗产完成确权登记,明确各自份额之后,转为按份共有,分割规则发生变化。
总结
继承人共同继承房产,全部人都不需要居住,不代表房屋只能一直共有。完成继承确权,确定按份共有份额后,任意一名共有人都有权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并非必须所有人同意才能处置房屋。 协商阶段,继承人可以优先协商折价收购或者自主出售;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选择合适的分割方案。共有人不能单纯以不想卖、房价低为由拒绝分割共有房产。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房屋时,应当尽早沟通处置方案,避免长期共有引发更多财产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