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件:业主周某因销售人员虚假宣传“地铁零距离”购房,交房后发现实际距离地铁站2公里,起诉销售人员及开发商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销售人员构成欺诈,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周某损失15万元。这一案例暴露出房产销售中的常见乱象——销售人员为促成交易,常夸大宣传甚至虚构事实。本文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起诉销售人员不当行为的法律路径。
一、销售人员不当行为的法律定性:违约、欺诈还是侵权?
(一)违约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或销售承诺
若销售人员代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认购协议》或《补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承诺“学区房”“地铁房”等具体内容,但交付时未兑现,则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业主可要求销售人员或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若销售人员通过口头宣传、宣传册、沙盘模型等方式,虚构房屋配套设施(如规划中的学校、商场)、夸大房屋面积(如将公摊面积计入套内面积)或隐瞒不利因素(如临近垃圾处理站),诱使业主签订合同,则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侵权行为:侵犯业主知情权或财产权
若销售人员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如电话、住址),或通过“返佣”“茶水费”等非法手段诱导业主签约,则可能侵犯业主隐私权或财产权。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1165条主张侵权责任。
二、典型案例解析:不同行为类型的法律后果
案例1:广州天河“学区房”欺诈案——撤销合同与赔偿损失
2025年,业主林某因销售人员承诺“购房即可入读省级小学”而签订购房合同,但交房后发现该小学尚未建成,且开发商未与教育部门签订入学协议。林某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定:
销售人员宣传“学区房”构成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虚假陈述,影响林某决策;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林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开发商应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林某因购房产生的租房费用、交通费用等实际损失共计20万元。
此案表明:业主若因销售人员欺诈签订合同,可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全额赔偿。
案例2:深圳南山“返佣”侵权案——个人信息保护与财产返还
2025年,销售人员张某为促成交易,向业主黄某承诺“返佣3万元”,并要求黄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以便操作。后张某未兑现返佣承诺,且将黄某信息出售给第三方装修公司在。黄某起诉张某及开发商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定:
张某未经黄某同意出售其个人信息,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张某承诺“返佣”属于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黄某因信任张某承诺而签订合同,开发商作为雇主应承担管理责任,赔偿黄某因协商返佣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2万元;
开发商对销售人员监管不力,被住建部门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此案揭示:销售人员违法行为可能牵连开发商,业主可主张连带责任。
三、业主维权指南:从证据收集到诉讼执行
(一)关键证据清单
宣传资料:保存销售人员提供的宣传册、沙盘照片、视频等,证明其承诺内容;
沟通记录:保留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固定其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证据;
合同文件: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宣传资料是否一致,标注差异点;
损失证明:收集因销售人员不当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证据(如租房合同、交通票据、误工证明等)。
(二)诉讼策略建议
明确被告主体:若销售人员行为代表开发商(如在职期间、使用开发商名义宣传),应将开发商列为共同被告;
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业主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
申请财产保全:若担心开发商或销售人员转移财产,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或查封房产;
借助行业监管:在诉讼同时,向当地住建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行政压力推动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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