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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赔偿金怎么算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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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赔偿金怎么算才合理?
更新时间:2025-11-12  阅读:

2025年,上海购房者王某与卖方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1000万元,若一方违约需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后因房价上涨,李某拒绝过户,王某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200万元及房屋差价损失150万元。这场纠纷暴露出合同解除后赔偿计算的争议焦点——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能否同时主张?本文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解析赔偿金的计算逻辑。

案例分析: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竞合处理

2025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6月30日前过户。5月,李某以“家庭突发变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同地段房屋价格已涨至1150万元。王某主张:1. 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0万元;2. 赔偿房屋差价1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违约金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法院可酌情减少。本案中,实际损失为150万元,违约金200万元过高,调整为150万元;

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已付房款利息、中介费)和可得利益损失(房屋差价),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最终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并赔偿中介费5万元,合计155万元。

法律解析:赔偿金计算的三大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

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比例(如“违约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法院优先适用,但需审查是否合理。例如,某案例中,合同约定“逾期交房每日支付总房款0.1%违约金”,法院因该比例过高,调整为0.03%。

无约定时的法定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直接损失:已付房款利息(按LPR计算)、中介费、税费;

可得利益损失:房屋差价、装修损失(需提供发票)。

例如,买方已支付首付200万元,房屋差价100万元,中介费5万元,法院可能支持赔偿105万元。

赔偿上限:可预见性原则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例如,卖方签约时不知买方购房用于婚房,买方主张“因延期入住导致婚礼改期损失10万元”,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实务建议:赔偿条款设计四要素

明确违约金比例:建议设定在总房款5%-15%之间,兼顾惩罚性与合理性;

列举损失范围:在合同中约定“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款利息、中介费、房屋差价”;

约定赔偿计算方式:例如“房屋差价以评估价或双方认可的市场价为准”;

保留证据:交易过程中保存付款记录、沟通记录、市场价格查询截图等,以证明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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