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对房屋抵押权与买受人权利的冲突规则进行重大调整。例如,某企业以厂房抵押贷款后,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买方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但未办理过户。后因企业违约,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房屋,买方能否排除执行?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法律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房屋抵押权的效力认定规则。
一、抵押权设立: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双重审查
案例:2025年南京某案件中,企业以厂房抵押贷款,仅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企业破产,银行主张优先受偿被法院驳回,理由为抵押权未设立。
法律要点:
书面合同必备:根据《民法典》第400条,抵押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财产信息等。
登记生效原则:房屋抵押必须办理不动产登记(如“苏易登”“浙里办”等平台),未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禁止抵押的财产:根据《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教育、医疗、市政等公益设施,以及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不得抵押。
最新政策:2025年郑州新版二手房合同明确,若房屋存在抵押,卖方需在合同中披露抵押权人、债权金额等信息,并承诺在过户前解除抵押。
二、抵押权效力范围:从“主债权”到“衍生权利”的全覆盖
案例:上海某企业抵押房屋贷款1000万元,逾期未还,银行行使抵押权时主张包括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在内的总债权1200万元,法院支持其诉求。
法律要点:
担保债权范围:根据《民法典》第389条,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
从物与孳息:抵押权效力及于房屋的从物(如附属车库)及天然孳息(如租金)。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法定孳息(如租金),但需通知清偿义务人。
价值超出部分再抵押:若抵押房屋价值为1500万元,已担保债权1000万元,剩余500万元可再次抵押,但总债权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
风险提示:若抵押合同未明确担保范围,法院可能仅支持主债权及法定利息,导致债权人损失。
三、抵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与买受人权利的冲突平衡
案例:2025年杭州某案件中,开发商将已抵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方,买方支付全款并实际入住,但未办理过户。后开发商违约,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房屋,买方依据《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1条主张排除执行,法院支持其诉求。
法律要点:
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41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买受人权利保护:
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符合“查封前签订合同+支付全款+用于居住”条件的买方,可排除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执行。
普通买受人保护规则:查封前签订合同、合法占有房屋、支付大部分房款且非因己方原因未过户的买方,可排除普通债权执行。
以房抵债的效力:根据《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15条,以房抵债协议需满足“真实债务+查封前签订+价值相当+合法占有+非因己方原因未过户”条件,方可排除执行。
操作建议: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房屋”,并定期查询房屋权属状态,防范抵押物流失风险。
四、抵押权消灭:从“债务清偿”到“权利放弃”的法定情形
案例:2025年北京某案件中,企业偿还贷款后,银行未及时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导致企业无法以房屋融资,企业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要点:
主债权消灭: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或抵押权人放弃权利的,抵押权消灭。
抵押物灭失:房屋因拆迁、毁损灭失的,抵押权消灭,但抵押权人可就补偿金优先受偿。
注销登记义务:抵押权消灭后,双方需共同申请注销登记,否则可能影响房屋后续交易。
风险提示:若抵押权人拒不配合注销登记,抵押人可依据《民法典》第220条申请更正登记,或通过诉讼确认抵押权消灭并强制注销。
结语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认定涉及设立、范围、实现与消灭全链条,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抵押权与买受人权利的冲突规则。无论是债权人、抵押人还是买受人,均需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并依法办理登记、履行通知义务,以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在复杂交易中,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合同,确保权益无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