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南京市鼓楼区一对按份共有人赵某与钱某因房产处置产生纠纷。赵某拥有50%产权,未经钱某同意与孙某签订买卖合同,试图出售其份额。钱某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赵某与孙某的合同部分无效,钱某获得优先购买权。本文从法律视角解析按份共有房产的处置规则。
案例聚焦:按份共有人权利的冲突
赵某与钱某的纠纷涉及两个核心问题: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处分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转让其份额,但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赵某未通知钱某即与孙某签约,侵犯了钱某的优先购买权。
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认定,赵某与孙某的合同中“钱某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款因未实际通知而无效,但合同其他部分(如价款、付款方式)仍有效。钱某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按同等条件购买赵某的份额。
法律框架:按份共有房产的处置规则
份额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自由处分原则: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转让其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其他共有人需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满足“同等条件”(如价格、付款方式)。
例外情形:若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如“转让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则从其约定。
共同共有房产的处置规则
处分需全体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重大修缮的同意门槛:处分共有不动产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案例:苏州中院(2025)苏05民终789号案中,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的出售需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出售的行为无效。
税费承担的规则
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税率20%)、增值税(若房产“满二”可免征)及契税(买方缴纳)。
共同共有人转让房产:需按整套房产价值缴纳税费,但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可免征契税(《契税法》第六条)。
实务建议:避免纠纷的三项原则
书面通知优先购买权:转让份额时,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保留送达证据。
明确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在共有协议中约定“转让需全体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款,减少争议。
合理评估税费成本:转让前需咨询税务机构,明确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负担,避免因税费问题导致合同履行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