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北京朝阳区某购房者李某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因房价下跌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而卖方王某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减。这场纠纷暴露出房屋买卖中违约金计算的普遍痛点——合同约定与实际损失的平衡、司法调整的尺度如何把握。本文将从法律规则、案例解析、风险防范三个维度,为购房者提供实操指南。
一、违约金计算的核心规则:约定优先与法定填补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计算遵循“约定优先,法定填补”原则:
有约定从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如固定金额)或计算方式(如按总房款比例),原则上按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买方违约需支付总房款5%的违约金”,则直接按此比例计算。
无约定按实际损失: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中介费、评估费)和间接损失(如房屋增值差价)。例如,买方违约导致卖方错过其他购房机会,卖方可主张差价损失。
违约金调整机制:若约定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30%)或“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公平原则裁决。
案例:2025年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中,买方因资金链断裂违约,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房款8%,但卖方实际损失(包括房屋降价差价)仅3%。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减至4%,认定原约定“过分高于损失”。
二、司法实践中的违约金调整:四大考量因素
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通常重点审查以下因素:
实际损失的举证:守约方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金额,如房屋评估报告、租金损失证明、其他交易机会的书面证据等。
合同履行程度:若违约方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或完成过户手续,法院可能酌情降低违约金;若合同未履行,违约金调整空间较大。
当事人过错程度:恶意违约(如虚构购房资格)与过失违约(如资金临时短缺)的赔偿标准不同。例如,2025年杭州中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买方因伪造收入证明导致贷款失败,法院认定其恶意违约,按合同约定全额支持违约金。
预期利益合理性:若守约方主张的间接损失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如因违约导致卖方失业),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买方若盲目约定高额违约金,可能因无法证明实际损失而被法院调减;卖方若低估损失,可能面临赔偿不足的风险。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并附“损失清单”作为附件。
三、风险防范:合同设计与证据固定
合同条款设计:
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按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
约定“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差价、诉讼费、律师费等;
增加“违约金调整申请权”条款,明确一方申请调整的程序和期限。
证据固定要点:
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微信、短信)等书面证据;
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房屋市场价值,固定损失金额;
若因违约产生额外费用(如临时租房费用),保留发票、合同等凭证。
律师建议:房屋买卖涉及金额巨大,建议双方在签约前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同审查+风险评估”双保险降低纠纷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