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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责任全梳理:从继续履行到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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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责任全梳理:从继续履行到赔偿损失
更新时间:2025-11-13  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直接影响交易安全。2025年,《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构建了“继续履行优先、赔偿损失兜底”的违约责任体系。本文结合法律条文与实务案例,解析违约责任的适用规则。

案例聚焦:广州天河区卖方拒办过户纠纷

2025年8月,广州天河区卖方林某与买方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300万元,郑某已支付200万元,剩余100万元过户后支付。过户前,林某以“房屋涨价”为由拒绝履行合同。郑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审理认为:

合同合法有效,林某构成根本违约;

郑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林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办理过户;

若林某仍拒不履行,郑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逾期过户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法律解析:违约责任的四种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包括:

继续履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如办理过户、交付房屋)。适用条件:合同可履行且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卖方需负责修复。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购房款利息)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房屋差价)。

支付违约金: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若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主张;

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超过30%),可请求减少。

特殊情形: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如地震、政府征收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卖方需退还已收款项。

情势变更:如房屋市场价格暴涨暴跌超过30%,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影响方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实务建议:如何设计合同条款降低风险?

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增加“若卖方拒不办理过户,需按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等条款。

设置履约担保:要求卖方提供房产证原件作为履约担保,或由第三方机构托管购房款。

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例如“若卖方逾期过户超过15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及时行使权利:发现违约行为后,应在诉讼时效内(3年)通过律师函、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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