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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销售纠纷中,如何依据买卖合同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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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销售纠纷中,如何依据买卖合同进行仲裁?
更新时间:2025-08-22  阅读:

在房产销售纠纷中,依据买卖合同进行仲裁需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要求,具体如下:

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前提,它可以是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双方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需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例如,合同中明确写明 “因本房产买卖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均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的条款就是有效的。

准备仲裁申请材料

仲裁申请书:应详细阐述纠纷事实、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理由。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明确仲裁请求,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并阐述事实与理由,把房产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情况、争议产生的原因等讲清楚。

证据材料:收集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如房产买卖合同原件、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交房记录、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双方的沟通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等。这些证据需要能够证明纠纷的事实和自己的诉求。

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以证明双方的主体身份。

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仲裁申请材料提交给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组成: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参加仲裁程序

开庭审理: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委员会会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举证质证: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需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应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反驳对方的观点。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等待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等内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裁决的一方进行强制执行,以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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