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情况下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更新时间:2025-02-17 阅读: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在以下特定情形下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一、承租人违反租赁条款的行为
擅自转租转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侵犯了出租人的权益,破坏了原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藏匿违禁物品等非法活动,不仅违反法律法规,也可能给出租人带来法律风险。
故意损坏或改变房屋:
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房屋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恢复原状,破坏了房屋的完整性和既定用途。
逾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定期限(通常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一般为六个月),长期拖欠租金影响出租人的经济利益。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的情况
租赁期限届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续租且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经出租人催告后仍不腾退房屋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合同解除: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若租赁合同因这些原因被解除,出租人也有权收回房屋。
三、其他情形
公有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
公有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也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其他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形,如承租人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或有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行为等。
综上所述,出租人在承租人违反租赁条款、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出租人应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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