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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房子要其他继承人签字吗:法律程序与实务操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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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的房子要其他继承人签字吗:法律程序与实务操作解析
更新时间:2025-09-28  阅读:

“父亲留下的房子,我凭遗嘱继承为何还要其他子女签字?”这是继承纠纷中常见的疑问。2025年《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遗产继承中签字环节的法律定位。本文结合实务案例与最新法规,解析不同继承场景下的签字要求。

案例分析

2024年,北京市朝阳区张女士持父亲自书遗嘱办理房产过户,遗嘱明确房产由其单独继承。但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其他三名子女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否则不予办理。张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遗嘱形式合法有效,但登记部门要求其他继承人签字属于行政审查范畴,旨在降低权属纠纷风险。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张女士继承权,同时建议登记部门优化流程。

法律解析

遗嘱继承的优先性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继承人可凭遗嘱直接主张权利,无需其他继承人同意。

实务中的签字要求

不动产登记部门为防范虚假继承风险,常要求所有继承人签署《继承权确认书》或《放弃声明》。此要求虽无法律强制性,但若拒绝配合,继承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诉讼确认:向法院提起继承权确认之诉,凭生效判决办理过户;

公证辅助:通过继承权公证,由公证处核实继承人身份及遗嘱效力,降低登记部门审查压力。

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

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需书面声明,并明确“自愿放弃且无反悔”。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放弃行为自通知到达其他继承人时生效。实务中,公证放弃声明更具证明力,但非强制要求。

实务建议

提前准备遗嘱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缩短登记周期;

遇其他继承人不配合时,优先通过公证或诉讼解决,避免行政程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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