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会在家庭聊天、亲友聚会的时候随口说起,以后名下的房子留给家里的儿子。很多家庭便把这样的口头话语当成定论,父母离世之后,儿子直接占有整套房屋,认为出嫁的女儿无权再来分割房产。但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有着严格的形式条件,并非只要长辈口头说了,就能够直接产生排除其他继承人的法律效果。很多当事人拿亲友证言证明父母曾经口头安排房产归属,到法院之后却得不到支持。下面结合真实继承纠纷案例展开分析。
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一套市区住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位老人先后去世,生前没有写下书面遗嘱,也没有做过遗嘱公证,同样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夫妻生育一子一女,女儿成年之后出嫁,长期在外地生活,儿子一直在本地居住。 老人生前身体健康的时候,逢年过节家庭聚会,多次当着亲戚邻居的面提及,这套房子以后留给儿子,女儿已经出嫁,不必争夺娘家的财产。不少亲戚都听过这番表述。父母去世之后,儿子便直接占有这套房屋,认为父母已经口头把房子留给自己,女儿不应当再来主张权利。出嫁女儿对此并不认同,提出自己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割父母留下的房产。双方多次沟通协商,亲戚从中调解也没有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女儿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产。
庭审情况
庭审过程中,被告儿子提交数份证人证言,出庭的亲戚邻居均证实,父母在世的时候确实多次口头讲过房屋归儿子所有。被告据此主张,这就是父母真实的遗愿,应当尊重长辈生前想法,房屋应当全部归自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出嫁女儿一方提出,父母说出这些话的时候身体状况良好,不属于病危的紧急情况,只是家庭闲聊时的想法表达,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口头遗嘱。在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前提下,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男女继承权平等,出嫁不代表丧失继承资格,自己有权分得房产相应份额。 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第一,父母生前日常口头表述房产归儿子,是否构成法律认可的口头遗嘱;第二,仅有亲友证言,能否以此剥夺出嫁女儿的法定继承权;第三,案涉房产应当如何进行分割。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希望双方顾及亲情和解,但双方矛盾很深,调解没有成功。诉讼阶段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值作出评估。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关于口头遗嘱的规定作出裁判。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的时候作出,同时要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本案中,父母作出房产归儿子的表述时,身体状态正常,不存在生命垂危的危急情形,只是日常聊天当中的意愿表达,并不满足口头遗嘱成立的法定条件。即便多名证人可以证明父母确实讲过这番话,也不能产生遗嘱效力。本案没有有效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儿子与女儿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儿子所有,由儿子按照评估价格向出嫁女儿支付50%对应的房屋折价款,双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实务点评
很多普通老百姓对遗嘱的认知存在很大误区,觉得只要长辈口头讲清楚财产怎么分,又有旁人听见,就可以按照口头说法分配遗产。实际上遗嘱属于要式行为,法律对每一类遗嘱都设置硬性条件。口头遗嘱是特殊情况下的应急选择,只适用于病危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的场景。日常生活当中的口头念叨、家庭内部的表态,再多人知晓,也不能等同于遗嘱。 父母如果确实希望把房屋单独留给儿子,应当在意识清醒的时候订立书面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完成订立流程。如果仅仅停留在口头说说,一旦发生继承纠纷,这样的想法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来源于血缘关系,不会因为出嫁就直接消失,不能拿长辈没有法律效力的口头陈述去剥夺女儿的继承权益。
出嫁女继承父母房产相关问题问答
Q1:父母在生病住院时口头说房子给儿子,算有效口头遗嘱吗?
A:要看当时是否属于危急情况,并且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如果病情平稳,后续还有机会订立书面遗嘱,即便病房口头交代,危急情况消失后口头遗嘱也无效。
Q2:女儿知道父母口头说房子归儿子,多年没有提出异议,算是放弃继承吗?
A:不算。放弃继承必须是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作出明确的书面放弃表示,单纯的不说话、不主动争取,不能认定为放弃继承权。
Q3:父母生前口头承诺,又把这件事录了音,属于有效遗嘱吗?
A:如果只是普通聊天录音,没有满足录音录像遗嘱的完整形式要求,依旧不能算作有效遗嘱,不能直接据此全部归儿子继承。
总结
父母口头说房子留给儿子,并不代表出嫁女儿就不能分割房产。普通家庭闲聊式的口头表达,达不到口头遗嘱的法定生效条件,不能排除法定继承。只要没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儿子和出嫁女儿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长辈想要按照自己意愿处置房产,一定要采用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不要误以为口头交代就可以完成财产安排。发生遗产纠纷之后,继承人也应当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