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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立下遗嘱指定孙子拿房产,这样的处置方式具备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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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立下遗嘱指定孙子拿房产,这样的处置方式具备法律效力吗?
更新时间:2026-09-03  阅读:

现实生活中,不少爷爷奶奶内心希望把自家房产留给孙辈,不想经过子女转手,于是手写一份遗嘱,写明名下房屋归孙子所有。很多家庭以为写好这份遗嘱,孙子就可以直接按遗嘱继承房屋。但不少纠纷案件当中,老人留下遗嘱,孙子最后却没能拿到房子。究其根源,大众分不清遗嘱继承与遗赠的法律区别。结合民法典继承相关规定,通过真实司法案例,分析爷爷奶奶立遗嘱指定孙子继承房产的法律效力,同时点明容易踩坑的法律风险。

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老夫妻二人,婚后购置一套住宅。二老考虑到孙子从小陪伴身边,担心房产给到子女之后发生家庭矛盾,于是自行书写一份文书,写明名下这套房屋在自己去世之后,全部归孙子所有。老夫妻生育一名儿子,也就是孙子的父亲,父亲始终健在。

两位老人先后离世之后,孙子拿出这份文书,主张房屋全部归自己。但是老人的儿子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子理应由自己继承。双方争执不下,孙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按照老人留下的文书,房产归自己所有。

庭审情况

庭审当中,原告孙子提交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材料,主张这份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优先按照这份内容执行,房产直接归自己。

被告也就是孙子的父亲答辩称,自己是法定继承人,老人的这份文书形式虽然真实,但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这份文书不属于遗嘱继承,应当属于遗赠,孙子没有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放弃,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爷爷奶奶写书面材料指定孙子取得房产,属于遗嘱继承还是遗赠;该份文书是否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孙子是否履行接受遗赠的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并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被继承人通过书面形式,将个人财产给到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法律定性属于遗赠,并非遗嘱继承。

遗赠有着特殊时限要求,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事项起六十日之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孙子在老人去世之后,才看到这份书面材料,但是没有在六十日之内,以书面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已经放弃接受该遗赠。因此这份文书虽然是老人真实意愿,但是孙子未履行法定接受程序,不能据此取得房屋。法院判决涉案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由老人的儿子继承,驳回孙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实务点评

很多家庭会混淆遗嘱继承和遗赠,老人把财产留给子女属于遗嘱继承;留给孙子、外孙,属于遗赠,二者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要不明确放弃,就视为接受遗产;遗赠必须在知道遗赠起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逾期直接丧失权利,这是高频踩坑点。

当然,只要文书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孙子按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那么爷爷奶奶指定孙子取得房产的遗赠文书是合法有效的,可以跳过健在的子女,让孙子拿到房产。同时还要注意,遗赠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否则对应部分内容会归于无效。想要把房产给到孙子,不仅要保证文书格式正确,后续六十日内接受遗赠的环节千万不能忽略。

相关问题问答

Q1:爷爷奶奶写遗嘱把房子留给孙子,这份文书本身有没有法律效力?

A:文书本身如果书写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是老人真实意思,文书本身合法有效,但该法律关系属于遗赠,不是遗嘱继承。

Q2:拿到遗赠之后,六十日的期限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A:从孙子实际知道这份遗赠内容当天开始计算,不是从老人死亡的日期一概算起。

Q3:没有书面表态,实际住进房屋、保管房产证,算不算接受遗赠?

A:司法实践当中,部分判例认可实际占有房屋可以视作接受遗赠,但存在裁判尺度差异,稳妥做法尽量留存书面接受遗赠的证据,避免后续发生争议。

总结

爷爷奶奶书面指定孙子取得房产,这种处置方式在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不属于遗嘱继承,法律定性为遗赠。想要真正拿到房产,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遗赠文书本身格式合法,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二,孙子要在知晓遗赠事实后的六十日之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超期没有表示就视作放弃。很多家庭只关注写书面文件,忽略六十日的法定时限,最后即便有老人亲笔材料,孙辈也无法顺利取得房产,这也是隔代财产传承当中需要格外留意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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