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遗留一套按揭商品房,还有剩余贷款没有还清,没有订立遗嘱。一共有三名法定继承人,经过家庭内部协商,大家一致同意,房产归其中一名继承人所有,由这名继承人向另外两名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两名不拿房子的继承人提出疑问,房屋不归自己,后续的银行房贷,自己还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继承人之间对此理解不一致,有人认为只要是继承人,房贷就要一起分担;有人认为房子给谁,房贷就由谁单独偿还。各方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没有达成一致,担心后续银行找上门要求还款,于是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属以及剩余房贷的承担主体。
庭审情况
庭审争议焦点集中在遗产债务承担的原则:遗产分割约定,是否可以分配房贷债务;不取得房屋的继承人,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房贷。原告也就是打算取得房屋的继承人,主张房产归自己,后续全部房贷由自己承担,另外两名继承人只需要领取折价补偿款,不用承担还贷义务。两名被告提出顾虑,担心如果后续拿房的继承人断供,银行会起诉所有继承人,要求共同偿还贷款。 法庭核查购房合同、抵押借款合同、还贷流水,确认这套房产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剩余房贷属于被继承人遗留债务。法官释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承担债务,以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本案两名被告并没有放弃继承,而是选择接受折价补偿款,属于分得遗产,因此在法律层面存在债务风险。继承人之间内部约定房贷由拿房一方独自偿还,这个约定仅仅约束三名继承人,不能对抗银行。也就是说,如果拿房的继承人后续停止还贷,银行依然有权起诉全部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偿还贷款之后,可以依据内部协议向拿房的继承人追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涉案房产归其中一名继承人所有,由该继承人向另外两名继承人支付对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剩余银行房贷,由取得房屋的继承人承担后续还款义务。判决书中特别写明,继承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几名继承人内部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抵押权人也就是贷款银行。一旦取得房屋的继承人逾期断供,银行有权就整套抵押房产申请拍卖,也可以向所有继承人主张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另外两名继承人如果被银行追责偿还贷款,在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可以依据本案生效判决,向拿房的继承人追偿全部款项。
律师点评
很多家庭会形成一个简单认知,房子归谁,房贷就全部由谁承担,其他人完全没有任何责任。这个说法只在继承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银行。 简单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那么无需承担房贷债务。第二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只是不拿房子,领取折价补偿款,属于接受遗产,法律上需要在继承遗产价值限度内承担被继承人债务。虽然法院判决内部由拿房人还贷,一旦发生断供,银行依然可以向全体继承人主张债权。其他继承人清偿之后,再依据判决向拿房一方追偿。 实务中处理这类案件,想要彻底免除其余继承人的债务风险,可以在调解协议或者判决中,同步约定办理带押过户,变更贷款借款人,和银行协商确认其余继承人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但银行拥有决定权,不一定同意变更借款人。如果银行不同意变更,内部约定只能约束继承人之间,无法免除对银行的偿债风险。
相关问题问答
Q1:不拿房子的继承人,拿到折价补偿款之后,还能书面放弃继承来免除房贷责任吗?
A1:不可以。一旦已经接受折价补偿,代表已经接受遗产,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遗产已经分割、领取补偿款之后,不能再放弃继承免除债务。
Q2:拿房继承人后续断供,银行是直接拍卖房屋,还是可以起诉其他继承人个人财产?
A2:银行优先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拍卖所得优先抵扣贷款。房屋价值不足以偿还贷款的,银行可以要求所有继承人,在各自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不会执行超出遗产价值的个人财产。
Q3:继承人之间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房贷由一人承担,这份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A3:协议在继承人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银行。拿房人逾期不还款,银行不受这份内部协议约束,依然可以起诉全体继承人。
总结
多名继承人约定房屋由其中一人继承,其余继承人领取折价补偿款,内部可以约定房贷由取得房屋的继承人单独偿还。但该约定仅约束继承人之间,无法对抗贷款银行。没有放弃继承的其余继承人,仍然存在被银行追责的法律风险,责任上限是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想要从根本消除风险,需要和贷款银行协商变更借款主体。如果无法完成银行变更,其余继承人要充分评估拿房一方的还款能力,提前预判断供带来的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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