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离世后留下一套住宅,几名法定继承人就房产分割产生分歧,多次私下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其中一名继承人向法院提起房产继承纠纷诉讼。案件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家事调解部门组织多方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几名继承人达成一致方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在约定时间内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款项付清后,其余继承人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各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与过户协助义务。原告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将全部折价款支付完毕。但拿到补偿款的继承人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到场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原告多次电话、书面沟通无果,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办理继承过户需要所有相关权利人到场签字,或者提供法院强制执行文书,仅靠调解书无法直接单方完成过户。无奈之下,原告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庭审情况
本案已经调解结案,不再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调解书、转账凭证等材料,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到立案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拒不配合过户的一方,向其释明民事调解书具备和生效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法律效力,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协助过户义务,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辩称,当初调解时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认为房屋价值偏低,所以不愿意配合过户。执行法官告知,调解书是各方自愿协商、签字确认后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存在胁迫情形,调解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履行,不能以事后对房屋价值不满意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依据法律文书直接办理过户,无需被执行人到场签字。
法院执行处理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被执行人的抗辩理由不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合法依据。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部门凭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不需要被执行人到场签字。本次执行程序顺利办结。
法律点评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以为拿到法院调解书之后,对方不去不动产局签字,就没有办法办理过户。《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拥有同等强制执行力。一旦调解书生效,各方都应当严格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当义务人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时,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有时间限制,自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超过期限,对方可以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不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 另外需要区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没有经过司法确认的,不属于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的文书,这种情况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起诉确认协议效力。只有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才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问答
问:申请强制执行协助房屋过户,需要向法院准备哪些材料?
答:一般需要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生效民事调解书、付款凭证、房产信息材料。材料提交原审法院立案窗口办理执行立案。
问:申请强制执行过户,还需要额外缴纳高额费用吗?
答:执行费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申请立案时不需要预先缴纳执行费用。不动产过户产生的税费,按照不动产交易相关规定由各方承担。
问:对方不配合过户,会不会影响强制执行的办理?
答:不会。只要法律文书生效,申请人履行完毕自身义务,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直接办理过户,不需要被执行人到场签字。
总结
在房产继承纠纷诉讼中,各方达成调解、拿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并不代表所有手续自动完成。如果对方在收到补偿款之后反悔,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在满足履行条件后,即便对方拒绝到场签字,法院可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需要重点留意申请强制执行的二年时效,不要超过申请期限。在签署调解协议时,建议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过户的时间节点,同时写明逾期不配合过户对应的违约责任,提前降低后续执行的沟通成本。遇到对方拒不配合过户的情形,不要反复无效协商,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依靠法院执行力量完成不动产过户,保障自己的房屋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