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一位父亲名下有一套住宅,几年前与小儿子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将该房屋无偿赠与小儿子,随后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正式登记到小儿子名下,赠与完成。过户之后,小儿子起初对父亲还算照顾,但后来因为家庭矛盾,父子关系急剧恶化,小儿子不仅拒绝再支付父亲的赡养费用,还在争吵中动手推搡父亲,造成父亲轻微伤。父亲心寒之余,一纸诉状起诉小儿子,请求撤销之前的房产赠与,判令小儿子将房屋返还并配合办理过户回自己名下。小儿子答辩称,房子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赠与已经完成,产权归自己,父亲无权再要回去。
庭审情况
庭审中,原告父亲提交了赠与合同、不动产登记变更材料、医院伤情记录、派出所出警记录、社区调解记录,证明房屋确实已经过户给小儿子,但过户之后,小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实施殴打行为,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小儿子辩称,房屋过户手续合法,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履行完毕,父亲已经丧失撤销权,房屋不可能再要回去。
法庭审查的重点是:房产过户完成后,赠与人是否还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法院向双方释明,房产过户之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确实已经消灭,不能再凭"后悔"撤销赠与。但是,法律另外规定了法定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父亲将房屋赠与小儿子,小儿子作为子女,依法对父亲负有赡养义务。过户之后,小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还动手致父亲轻微伤,既属于不履行扶养义务,又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父亲起诉时间距事发不足一年,没有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父亲与小儿子之间的房产赠与合同,判令小儿子在判决生效后配合将房屋过户回父亲名下。判决指出,房屋虽然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所有权发生转移,但受赠人小儿子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情形,赠与人依法享有法定撤销权,有权撤销赠与并请求返还房屋。
法律点评
房产过户完成,是不是就彻底"落袋为安",父母再也拿不回去?答案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两种撤销权。第一种是任意撤销权,对应《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只能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房屋一旦过户,这种"反悔权"就消失,父母不能仅凭后悔要回房子。第二种是法定撤销权,对应《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即使房产已经过户,只要受赠人出现三种法定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赠与人依然可以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屋。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就是本案这种: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指望子女养老,结果过户后子女翻脸不认人,不赡养甚至虐待老人。这种情况下,法律给了父母救济途径,可以起诉撤销赠与。但要提醒几点:一是撤销权有严格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过期权利消灭;二是证据很重要,殴打记录、出警记录、赡养费未付的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都要留存;三是如果赠与附带其他书面义务,比如子女承诺承担某项具体义务,不履行也可以作为撤销理由。
房产赠与相关问答
问:房子已经过户给子女,父母单纯后悔,能把房子要回来吗?
答:不能。过户完成,任意撤销权消灭,仅凭后悔没有法定撤销事由,法院不会支持返还房屋。
问:子女过户后不赡养老人,老人能撤销赠与拿回房子吗?
答: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属于法定撤销情形,老人可以在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赠与并请求返还房屋。
问:法定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怎么计算?过期了怎么办?
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比如知道子女不赡养、殴打自己的那一天。超过一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无法再要求返还房屋。
总结
房产赠与完成过户,不代表父母彻底失去救济渠道。过户前,父母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时反悔;过户后,任意撤销权消失,但只要子女出现严重侵害父母权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赠与约定义务这三种法定情形,父母依然可以在一年内起诉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来。子女拿到赠与房产后,应当善待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要以为过户完成就可以为所欲为。老人一方则要注意保留证据、把握期限,及时行使法定撤销权,维护自身晚年权益。房产赠与既是财产安排,也是情感托付,双方都应当珍惜这份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