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一位老人再婚时,继子女已经年满二十周岁,已经独立工作,没有和老人长期共同生活。老人晚年生病之后,主要依靠自己的亲生子女照料,继子女偶尔上门探望,没有承担长期的经济供养和贴身陪护。老人离世之后,没有留下遗嘱,留下一套房产。继子女主张自己是老人的孩子,有权和亲生子女一起平分这套房产;亲生子女提出异议,认为继子女和老人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不能参与法定继承,双方协商无果,起诉到法院。
庭审情况
庭审中,继子女认为,只要父母办理再婚登记,自己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继子女,理所当然享有继承权。法庭重点核查扶养关系是否成立,结合证据来看,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不存在继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情况;在老人晚年阶段,继子女只是偶尔探望,没有持续稳定地提供经济支持,也没有长期照料陪护,达不到法律上扶养关系的标准。 法庭释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里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扶养关系是继子女取得法定继承权的核心门槛,不是有继父母子女的身份称呼就自动获得继承权。 扶养关系分两种情形:第一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长期和其共同生活,承担生活费、教育费,对其进行抚养教育;第二种,继子女成年之后,长期对继父母赡养扶助,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劳务扶助。两种情形满足其一,才可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本案中,继子女既没有被老人抚养长大,也没有对老人长期赡养,所以不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这名继子女和老人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不享有法定继承权,案涉房产由老人的配偶、亲生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
法律点评
很多重组家庭都会有一个误区,认为只要领了结婚证,继子女就自动拥有继承房产的权利,这个理解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血缘、婚姻带来的身份,不等于法定继承权。 区分两种情况:如果继父母生前订立遗嘱,明确把房产赠与这名继子女,哪怕没有扶养关系,继子女可以按照遗赠来取得房产;但如果没有遗嘱,走法定继承,就必须以扶养关系作为前提。扶养关系看重持续性、稳定性,偶尔的探望、节日送礼,一般不足以认定扶养关系。 另外,扶养关系一旦形成,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之后,并不影响其同时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也是重组家庭很容易忽略的一点。反过来,如果继子女存在遗弃、虐待继父母情节严重的情形,即便已经形成扶养关系,也会丧失继承权。 对于重组家庭来说,想要提前安排房产归属,最稳妥的方式不是依靠法定继承,而是订立遗嘱,写明房产给谁,避开扶养关系认定的不确定性,减少日后家人之间的争议。
相关问答FAQ
问:继子女一定能法定继承继父母的房产吗?
答:不一定。只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扶养关系,不能法定继承。
问: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还能形成扶养关系吗?
答:有可能,需要成年继子女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提供主要经济或者劳务支持,才可能认定扶养关系。
问:没有扶养关系,继子女完全拿不到房产吗?
答:不是。如果继父母立遗嘱,写明房产留给继子女,继子女可以按照遗赠取得房产。
总结
继子女不等于天然享有继父母房产的法定继承权,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未成年时由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或是成年后持续赡养扶助继父母,才可以认定扶养关系,享有法定继承权。仅仅是再婚带来的身份、偶尔探望,都不能满足法定继承的条件。重组家庭如果想要妥善安排房产,优先选择遗嘱,把财产安排写清楚,避免扶养关系认定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