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案例详情
上海女子林楠(化名)不幸离世后,其丈夫在遗体火化三个月后,携一名自称通过“试管婴儿”技术诞生的新生儿,要求分割林楠名下价值千万的房产及存款。林楠的母亲刘阿姨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拒绝承认该新生儿的继承权,双方对簿公堂。
刘阿姨认为,女婿提供的代孕协议被指漏洞百出:协议未签署日期,林楠的签名也是伪造的,且协议中的代孕公司早在2022年注销。亲子检测报告仅能证明被告沈悦与沈子豪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无法证明被告沈子豪与被继承人林楠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刘阿姨表示,女儿生前从来未提及代孕一事,她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刘阿姨一方强调:“代孕在我国明令禁止,即便协议真实,也因违法而无效!”
最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决:因无法认定该新生儿与林楠有血缘关系,且不存在林楠对孩子依法收养或实际抚养的情况,其无权继承林楠遗产。
Part.02法律规定
01、能够继承遗产的子女都包括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若主张为亲生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亲子鉴定等证据;若为试管婴儿,需证明胚胎来源合法且符合医疗伦理程序。若林楠生前未同意领养或未参与胚胎培育,则新生儿无法被视为其子女。
本案中,丈夫未能提供林楠生前同意进行试管婴儿的书面证据,也未能提供林楠生前收养该婴儿的证明,且根据丈夫所称的该新生儿由代孕所得,因此胚胎来源存疑,故法院认定新生儿与林楠无法律认可的亲子关系。
02、本案中的新生儿若真为林楠与丈夫代孕所生,并且实际抚养,可以获得继承权吗?
答案是可以。
我们国家法院判决是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来进行的。
首先,司法实践中,对于生母的认定,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对于生父的认定,根据血缘关系而作确定。我国现在认可的两种人工生殖技术:第一,人工体内受精;第二,人工体外受精即胚胎移植,又称为试管婴儿,均可以适用该原则。
但是代孕与上述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不同的是,其将怀孕分娩这一环节从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一方转移到了其他女性身上,从而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故不为我国法律所认可。
但是法院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裁判,那么如果因为代孕问题而引起的子女的监护问题、继承问题的争议,法院应如何裁判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判决,为我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件,该判决确定了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明确监护权的归属司法政策。
即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生母应根据“分娩说”认定为代孕母亲,有血缘关系的委托父亲认领的,应认定为生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将“子女范围”扩大解释至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后的非婚生子女,其形成要件为同时具备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和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故与代孕子女生父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养育母亲,可基于其抚养了丈夫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及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观意愿,而与代孕子女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代孕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影响对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给予一体同等保护,在确定其监护权归属问题、继承问题上应秉承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Part.03解忧代理
代孕会涉及法律、健康、伦理权益等多方面问题,隐患层出不穷,若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正在寻求帮助,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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