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某企业以自有厂房向银行抵押贷款5000万元,后该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获得补偿款8000万元。银行与企业就补偿款归属产生争议:银行主张优先受偿,企业认为“房屋已灭失,抵押权消灭”。此类纠纷涉及《民法典》物权编与合同编的交叉适用。本文解析补偿款分配规则。
法律规则:抵押权物上代位性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390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具体到抵押房产拆迁:
补偿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如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如企业)将补偿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剩余款项归属:补偿款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归抵押人所有;不足清偿的,抵押人仍需承担继续清偿责任(《民法典》第519条)。
案例7:上海市浦东新区(2025)沪0115民初4567号案
A公司以价值6000万元的厂房抵押贷款4000万元,后厂房被征收获得补偿款7000万元。法院判决:
银行对补偿款中的4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剩余3000万元归A公司所有;
A公司需继续清偿贷款利息(因补偿款未覆盖全部债务)。
程序要求:抵押权人的通知与协商义务
抵押房产被征收时,抵押人需履行两项义务:
及时通知义务:自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民法典》第412条);
协商处置义务: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补偿款(如将款项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
案例8:深圳市南山区(2025)粤0305民初8901号案
B公司未通知抵押银行即领取补偿款,并将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银行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
B公司违反通知义务,导致银行丧失优先受偿机会;
判决B公司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形:产权调换的处理规则
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方式(以房换房),需分两步处理:
新房屋抵押登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就调换后的房屋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设立(《民法典》第402条);
过渡期风险防控:若调换房屋尚未交付,抵押人可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财产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案例9:杭州市余杭区(2025)浙0110民初2345号案
C公司以厂房抵押贷款,拆迁后选择产权调换。因新房屋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拒绝发放剩余贷款。法院认定:
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对调换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判决C公司以其他房产提供补充担保,否则需提前清偿全部债务。
实务建议:三方共赢的解决方案
抵押人:征收前主动与抵押权人沟通,协商债务清偿方案;
抵押权人:派员参与补偿协议签订,确保补偿款直接划入监管账户;
征收方: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处置的书面文件,避免卷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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