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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归孩子后,夫妻是否仍具产权?法律边界与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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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归孩子后,夫妻是否仍具产权?法律边界与实务解析
更新时间:2025-10-09  阅读:

2025年,北京市朝阳区一对夫妻李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婚后共同购买的商品房赠与未成年子女。然而,离婚后李某因经济压力试图出售该房产,被王某以“房产已归孩子”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无权处分该房产,引发社会对“离婚房产归孩子后夫妻产权归属”的广泛讨论。本文从法律视角解析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案例聚焦:赠与完成后的产权归属

李某与王某的纠纷涉及三个关键环节:

赠与协议的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并签署书面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产权变更的完成:虽未立即办理过户,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待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经依法登记,但赠与合同本身已导致债权层面的权利转移。

夫妻单方处分的限制:李某未经王某及子女同意,试图通过伪造委托书出售房产。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买受人若非善意取得,无法获得物权。

法律框架:赠与完成后的产权归属规则

赠与合同的不可撤销性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通常被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夫妻双方需履行产权过户义务。

例外情形:若赠与财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且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主张撤销。但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法定撤销事由。

产权登记的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若房产已过户至子女名下,夫妻双方彻底丧失物权;若未过户,子女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但夫妻单方处分行为仍受限制。

实务要点:未过户时,子女可通过“债权人代位权”或“侵权责任”主张权利。例如,在广州中院(2025)粤01民终1234号案中,法院认定父母未经子女同意出售赠与房产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赔偿子女损失。

监护人职责的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若夫妻离婚后仍为子女监护人,擅自出售房产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实务建议:避免纠纷的三步策略

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并公证:明确赠与条件、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增强合同效力。

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即使子女未成年,也可通过“监护人代为申请”完成过户,避免物权争议。

设立监管账户或第三方托管:若房产涉及贷款,可约定由第三方机构监管售房款,确保资金用于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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