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当中,不少老人提前写好遗嘱,明确把名下房产留给指定的继承人。很多当事人以为,手里握着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办理过户的时候流程会简单很多,甚至可以绕开部分审核环节;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不管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办手续没有任何差别。但在家事纠纷的实务当中,经常出现继承人拿着遗嘱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却被退回材料的情况。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大的办理框架虽然相近,但材料提交、审核重点、风险点都存在明显区别。结合《民法典》继承编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范,结合真实家事案例,把两种继承方式的办理差异讲清楚,帮助继承人避开实操当中的各类陷阱。
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留有一套普通住宅,生前订立自书遗嘱,明确该套房产由自己其中一名子女单独继承,排除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利。老人去世之后,遗嘱当中指定的继承人拿着遗嘱原件、房产证、死亡证明,独自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该继承人认为,遗嘱已经写明房子归自己,自己一个人过来就可以直接完成过户。
登记部门受理窗口告知,仅凭借现有材料不能直接办理,需要通知其余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进行材料核验以及遗嘱效力核查。其他子女对于这份自书遗嘱并不认可,质疑遗嘱的书写时间以及老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拒绝配合到场办理手续。双方矛盾激化,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判令涉案房屋归自己继承所有。
庭审情况
庭审过程中,原告也就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提交自书遗嘱原件、老人就医记录、社区出具的证明,用来证明老人订立遗嘱意识清醒,遗嘱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书写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遗嘱内容执行房产过户。
几名被告也就是其余法定继承人提出抗辩,提出老人年纪大,订立遗嘱时认知能力下降,这份遗嘱并非老人真实意愿,遗嘱的形成时间存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房屋进行平均分割。
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案涉自书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遗嘱继承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需要通知全部法定继承人参与核验;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在办理登记环节存在哪些法律上的不同。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全部证据综合审查,确认该份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完备,订立时被继承人精神状态正常,遗嘱内容属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涉案房产应当由原告遗嘱继承取得。
同时判决书中明确,即便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登记机构依然需要通知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用来核实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排查是否存在其他后订立的遗嘱、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询问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这份遗嘱有无异议。法定继承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遗嘱继承是依据有效遗嘱确定权利人,二者办理过户的大体流程相近,但是材料、核验重点不一样。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可以凭生效判决书单方申请不动产过户,不需要其他继承人配合。
律师实务点评
从实务角度看,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整体流程大体相同,都需要准备死亡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继承人身份证明,都要经过登记机构的材料核查,符合条件的同样需要经过法定公示流程。但是二者有几处关键不同。
第一,材料方面,遗嘱继承必须额外提交完整有效的遗嘱原件,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第二,核验重点不一样,法定继承重点核查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遗嘱继承重点核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是否存在效力更高的遗赠扶养协议,确认有没有其他更新的遗嘱。即便其他继承人不享有继承份额,登记机构依然要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三,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不认可、不愿意配合到场,遗嘱继承人就不能走简易非公证继承,只能起诉拿到生效裁判文书之后单方过户。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手里有遗嘱就可以一个人直接办过户,这是实务当中高频踩坑误区。遗嘱本身有效,不等于可以跳过对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核查环节。
遗产继承相关问题问答
Q1: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一个人直接去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吗?
A:一般不能。非公证继承模式下,需要通知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进行核验;其他人拒不配合的,只能通过诉讼拿到生效判决后单方办理过户。
Q2:公证遗嘱是不是可以直接跳过其他继承人直接过户?
A:不可以。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一种形式,不等于继承权公证书,依旧需要核验全部法定继承人意见,不能直接单方过户。
Q3: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税费上面有没有区别?
A:对于法定继承人来讲,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税费标准一致,均免征契税,只需要缴纳少量登记工本费。
总结
遗嘱继承房产和法定继承房产,办理过户的大框架流程大体一致,都要完成死亡事实核验、材料审核、登记公示。但是遗嘱继承需要额外提交遗嘱原件,登记机构会重点审查遗嘱效力,并且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参与核验,不能仅凭遗嘱就由指定继承人单独完成过户。一旦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提出异议,简易登记路径就走不通,需要通过诉讼确认遗嘱效力。手握遗嘱的继承人,要提前预估到这些实操风险,避免拿着遗嘱却无法顺利过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