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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继承和遗赠,二者在法律上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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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继承和遗赠,二者在法律上是一回事吗?
更新时间:2026-10-10  阅读:

很多普通老百姓容易混淆遗嘱继承与遗赠。不少人以为,只要写在同一份书面遗嘱里面,把房子留给谁,都叫遗嘱继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并不是文书标题,而是接收房产的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二者的权利行使规则、法律后果差异巨大,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分不清,错过了主张房产的期限,最终无法拿到遗产。

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晚年独自居住,名下单独拥有一套住宅。老人手写一份文书,标题写为遗嘱,写明在自己去世之后,名下这套房屋赠与孙子。老人离世之后,孙子持这份书面材料,主张继承整套房产。老人的两名子女提出异议,起诉至法院。子女一方认为,这份文件属于遗嘱继承,孙子作为继承人,有权直接接收房屋;但庭审中出现关键争议,孙子在老人去世半年之后才提起诉讼,子女抗辩,本案性质属于遗赠,孙子没有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放弃受遗赠,无权取得房产。

庭审情况

庭审中,原告提交老人亲笔书写的原件、老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双方围绕这份文书到底属于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展开辩论。原告主张,这份材料标题就是遗嘱,老人的本意就是房屋由孙子继承,属于遗嘱继承,不需要单独表态接受遗产。被告提出,依据法律规定,孙子不在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老人将房产留给孙子,法律定性是遗赠,应当适用六十日的除斥期间。法庭重点审查两点,一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二是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时间要求。法庭查明,孙子在老人去世之后一个多月才看到这份书面材料,之后没有通过书面、聊天记录等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房产,直至半年之后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是将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赠是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本案中,孙子不属于老人的法定继承人,虽然文书标题写为遗嘱,但法律性质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本案孙子知晓遗赠内容之后,没有在法定六十日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判决驳回孙子要求取得房屋的诉讼请求,案涉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老人的两名子女继承。

法律点评

遗嘱继承与遗赠,虽然都依托遗嘱形式来处分房产,但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定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将房产留给上述人员,属于遗嘱继承;留给上述范围之外的人,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朋友,都属于遗赠。二者最大差别在于权利行使规则。遗嘱继承,继承人不需要专门表态,继承开始后,没有书面明确放弃继承,就视为接受继承,没有六十日的期限限制。遗赠则完全不同,一旦受遗赠人知晓这份遗赠安排,必须在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没有任何表示,直接视为放弃。这个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则,一旦过期,权利直接消灭。很多老人立遗嘱时,只关注写清房产归属,不知道留给孙辈属于遗赠,没有提醒受遗赠人及时表态,最后导致遗赠无法生效,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违背老人原本的意愿。

遗嘱继承相关问答

问:遗嘱写了把房子留给孙子,这属于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答:属于遗赠。孙子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即便文书标题写遗嘱,法律上依然认定为遗赠,需要遵守六十日接受遗赠的规定。

问:遗嘱继承的继承人,是否需要主动说接受遗产?

答:不需要。继承开始之后,只要没有书面明确放弃继承,就视为接受继承,没有六十日的期限约束。

问:六十日的起算时间,是老人去世的时间吗?

答:不是。六十日从知道受遗赠这件事的时候开始计算,而不是被继承人死亡当天。

总结

遗嘱继承和遗赠并不是一回事,判断的核心不是文书名称,而是接收房产的主体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针对法定继承人,默认接受继承,没有短期表态期限;遗赠针对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必须在知晓遗赠后的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逾期视为放弃。生活中,很多长辈希望把房产留给孙辈,一定要清楚这属于遗赠,提前做好证据留存,证明受遗赠人在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避免老人的遗愿落空。如果遇到相关纠纷,应当第一时间厘清法律性质,及时固定证据,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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