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母亲与继父经人介绍再婚登记结婚,结婚之前,继父全款购置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继父个人名下,属于继父婚前全款个人财产。二人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母亲对继父日常生活多加照料,房屋一直由夫妻二人共同居住使用,婚后没有对这套房屋进行加名,也没有签署任何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继父突发疾病离世,没有留下遗嘱。继父的亲生子女提出,这套房子是继父婚前买的,属于他个人财产,母亲仅仅只有居住的权利,不能够分得房产的相应份额。双方多次协商房屋分割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母亲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产。
庭审情况
庭审过程当中,继父亲生子女一方提交购房合同、转账记录,证明该房产购置于二人结婚登记之前,全部购房款项均由继父婚前个人资金出资,以此主张房产属于继父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不能基于夫妻身份分得房屋一半产权,只能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母亲一方认可房屋购买时间与出资情况,但提出,二人结婚多年,自己长期照料继父生活起居,在继父患病期间承担主要陪护义务,应当享有法定配偶继承权,有权分得案涉房产相应继承份额。法庭重点查明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婚后共同还贷、装修大额出资,双方有没有书面财产约定,被继承人是否留有有效遗嘱等关键事实。经法庭核实,该房屋全款购买,婚后不存在共同还贷情形,夫妻之间也没有财产约定,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存续时间长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产为继父婚前全款购置,属于继父个人遗产,母亲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份额。但是,母亲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这套房产。综合本案继承人人数,最终判决母亲继承涉案房产对应继承份额,与其他继承人按份共有案涉房屋。
律师点评
很多再婚家庭容易混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继承两个法律概念。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多年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再婚配偶不能直接分得房屋一半产权。但是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要没有遗嘱剥夺继承权利,就可以参与这套婚前房产的继承分割。简单来讲,婚前房子归被继承人个人所有,去世之后整体作为遗产,配偶、子女、父母一起来分这套房子,而不是先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余部分再继承。只有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房产,才需要先析出一半归配偶,剩下的才是遗产。
相关问题问答
Q1:继父婚前房产,婚后加上母亲名字,房子性质会发生变化吗?
A1:如果婚后完成不动产加名登记,视为继父将房屋部分产权赠与母亲,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继父去世之后,需要先分出母亲对应的共有份额,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Q2:继父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出钱装修,母亲可以主张补偿吗?
A2:婚后共同出资装修,属于对房屋的添附,虽然不会改变房屋所有权,在继承诉讼当中,母亲可以举证装修出资凭证,向其他继承人主张对应的装修价值补偿。
Q3:如果继父生前立下遗嘱,明确婚前房产全部留给亲生子女,母亲还能继承吗?
A3: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遗嘱执行,母亲无法继承该套房产,但如果母亲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遗嘱必须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总结
再婚家庭处理婚前房产继承,第一步先要分清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继父婚前全款个人房产,母亲无法直接取得夫妻共有一半份额,但作为配偶拥有法定继承权。房产是否婚后还贷、有无加名、有没有书面财产约定、是否存在有效遗嘱,都会直接改变最终分割结果。再婚家庭可以提前通过财产约定、订立遗嘱的方式,提前规划财产归属,避免亲人之间产生继承诉讼纠纷。




